考 場 規 則
(向考生宣讀)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須遵守以下考試規則:
一、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 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 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憑《準考證》《云南省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安全考試承諾書》《云南省 2021 年專升本考試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諾書》和有效身份證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對其進行的身份驗證、體溫檢測、安全檢查、違禁物品檢查和對隨身物品檢查等。
三、所有科目考試時均不得使用計算器。
四、考生入場,除 2B 鉛筆、黑色鋼筆、黑色碳素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試用品外(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身上裝有特殊器械(如醫療器械等)的考生須到體檢醫院開具證明。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及其它具有接收和傳送功能的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包括手表、手環在內的各種計時工具以及涂改液、修正帶、金屬制品等物品進入考場。
五、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準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涂改或書寫。領到答題卡、試卷后,應當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等信息, 按照要求粘貼條形碼等。凡漏貼條形碼、漏填(涂)、錯填(涂) 或者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漏印、重印或 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聽力考試期間,不得向監考員詢問并保持安靜。
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六、開考 15 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科考試。
交卷時間不得早于每科考試結束前 30 分鐘,未按規定擅自離開考場視為違紀。考生交卷后不得離開考點,須在考點規定區域休息,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方能離開考點。考生交卷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不得在規定的區域逗留、交談及使用通訊設備。
七、必須在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域內答題。不得用規定 以外的筆和紙答題,寫在草稿紙或答題卡規定區域以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只能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
八、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者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題卡或者草稿紙損毀或帶出考場。如身體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監考員。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在監考 員依序收齊試卷、答題卡、草稿紙后,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十、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 規行為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 33 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十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有:組織作弊的行為;買 賣或提供作弊器材、試題及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
己參加考試的行為都將觸犯刑法,構成犯罪,按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刑法》《較高人民法院、較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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