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偽造證明材料處罰辦法
考生提供的證明材料必須真實,嚴禁偽造。如果發現偽造證明材料者,即取消辦證資格,并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發現假畢業證書,當地招考機構應立即沒收交省招考院,省招考院鑒定后作出處理意見,并反饋給當地招考機構執行。情況嚴重的,須報當地公安、紀檢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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