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張畢業生審批登記表
1、每張《畢業生審批登記表》表背面須粘貼考生有效期內的身份證復印件的正反面;
2、每張《畢業生審批登記表》須由考生本人核實信息并簽字確認,表中所有內容一經簽字確認,不得更改。
3、《畢業生審批登記表》不得涂改;
二、有免考課程的,提交辦理免考手續的紙質材料。免考辦理及材料:
(一)證書免考辦理所需材料:
1、免考登記表1份,填寫規范,信息真實有效,免考課程名稱需與專業計劃中的課程名稱相一致,免考登記表上“在校同名課程名稱”處填寫證書名稱等級、成績等相關信息。
2、免考證書復印件1份,證書復印件由各州市招辦或縣區招辦審核真實性和有效性,并簽字蓋章。
3、畢業證書復印件1份,證書復印件由各州市招辦或縣區招辦審核真實性和有效性,并簽字蓋章。
(二)同層次、同名稱、同學分課程免考所需材料:
1、免考登記表1份,填寫規范,信息真實有效,免考課程名稱需與專業計劃中的課程名稱相一致,免考登記表上“在校同名課程名稱”處填寫原同等學歷層次教學計劃中的課程名稱等級等相關信息,不得隨意變更課程名稱。
2、原同等學歷層次成績單原件1份,成績單由原同等學歷層次所在院校教務系統中打印,并加蓋學校教務處印章,未加蓋學校教務處章不能辦理免考,考生需保證成績單真實性和有效性,考試院將進行抽查,一旦發現有弄虛作假的行為,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取消辦證資格。
3、畢業證書復印件1份,證書復印件由各州市招辦或縣區招辦審核真實性和有效性,并簽字蓋章。
(三)自考專、本同名、同學分課程免考所需材料:
1、免考登記表1份,填寫規范,信息真實有效,免考課程名稱需與專業計劃中的課程名稱相一致,免考登記表上“在校同名課程名稱”處填寫自考專科教學計劃中的課程名稱等級等相關信息,不得隨意變更課程名稱。
2、自考專科畢業生審批登記表復印件1份。
3、畢業證書復印件1份,證書復印件由各州市招辦或縣區招辦真實性和有效性,并簽字蓋章。
三、2016年前有成績轉檔情況的,提交轉檔介紹信。
四、論文答辯成績單、實踐(實習、實驗)課程成績單
專科專業計劃有實踐性環節考核要求的,提交實踐(實習、實驗)課程合格成績單1份,本科專業計劃有論文要求的交論文答辯成績單1份、凡論文答辯成績單、實踐(實習、實驗)課程成績單都必須加蓋主考院校公章,加蓋其他印章的不予受理。
五、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復印件1份。
辦理本科自考畢業證時,須提供國家認可的專科及以上學歷畢業證復印件,復印件須與原件比對,經核實后由申報確認點蓋章并簽字,畢業證原件由申報確認點審驗后退還給考生,不得將原件裝入考生檔案送省招考院,以防畢業證原件丟失。辦理專科時,須提供高中、中專學歷畢業證復印件,若無高中、中專、中技、職高畢業證的,則審核時需要查看考生是否進行了加考,報考大專文科的考生凡未取得高中、中專、中技、職高畢業證的,要加考“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代碼:00018)(若專業考試計劃中已有該門課程的除外);報考大專理科的考生,凡未取得高中、中專、中技、職高畢業證的,要加考“大學語文”(課程代碼:04729)。
六、學歷認證報告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1份。
七、準考證原件。準考證丟失的由考生提交情況說明。
八、2017年以前取得合格成績的須提交單科合格證。單科合格證丟失的考生須提交情況說明。
九、考生更名的情況。畢業證上的名字以身份證上的名字為準,名字不一致的考生,須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證明,或提交變更姓名的相關權威材料。更改名字未經過公安派出所批準的無效。
十、申報確認點(縣區招辦)、審核點(州市招辦)必須在考生簽字確認過的《畢業生審批登記表》上蓋章。
十一、考生在辦證系統中上傳照片時嚴格按要求上傳照片,要求:近期免冠淡藍色底彩照,JPG格式,照片要求大小為10KB-30KB,照片高度為100-640像素,寬度為90-480像素。保證照片清晰,因所上傳的照片將用于畢業證書,故因考生照片問題而導致畢業證書上照片不清晰、模糊等問題,責任由考生自負。
十二、《畢業生審批登記表》的管理。
州(市)招考機構、縣區招考機構發給考生畢業證時,同時要發給考生1份《畢業生審批登記表》,不能只發給考生畢業證。3張《畢業生審批登記表》由省招考院、主考院校或申報審核點、考生各持一張。如果畢業證書、畢業生登記表丟失,按國家規定不再補辦,但可以有以下彌補辦法:
畢業生登記表丟失,考生可寫申請或情況說明交州(市)招考機構,州(市)招考機構將存檔的畢業生登記表復印蓋章即可。如果州(市)招考機構將畢業生登記表丟失,必須為考生開具相關證明,考生持證明到省招考院查詢、復印。畢業證丟失,考生可攜帶畢業證書復印件、身份證原件、然后帶1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到省招考院開具畢業證證明書。請各州(市)招考機構、縣區招考機構妥善保管考生檔案(畢業生審批登記表)。
十三、偽造證明材料處罰辦法
考生提供的證明材料必須真實,嚴禁偽造。如果發現偽造證明材料者,即取消辦證資格,并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發現假畢業證書,當地招考機構應立即沒收交省招考院,省招考院鑒定后作出處理意見,并反饋給當地招考機構執行。情況嚴重的,須報當地公安、紀檢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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