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試題是云南自考網為各位自考考生準備2020年4月云南省《教育法學》模擬試題及答案(1),祝愿各位考生可以在接下來的考試中超常發揮,逢考必過。
點擊查看:2020年4月云南省自考《教育法學》模擬試題(1)
【參考答案】
一、判斷題(每題2分,共10分)
1.×2.× 3.√4.× 5.√
二、單項選擇題(每題2分,共10分)
1.D
2.A 3.A 4.D.5. B
三、多項選擇題(每題2分,共10分)
1.ABC2.ABC 3.AB 4.BCD5.CD
四、填空題(每題2分,共10分)
1.產生、發展、實施
2.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3.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對人或組織的效力
4.有權承擔教育任務的資格
5.法律議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審議、法律草案的通過、法律的公布
五、簡答題(每題7分,共21分)
1.簡述教育法的含義。
【答案要點】
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調整教育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對這一定義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首先,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
其次,教育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強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質屬性。
第三,教育法是調整教育活動中各種法律性的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
2.簡述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相互關系。
【答案要點】
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關系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首先,教育權與受教育權具有以下基本特點:(1)兩者的共同特點為:第一,兩者都是教育法所確認和保障的一定主體所享有的利益。第二,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賦予一定主體的一種資格。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許的,一定主體能夠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2)兩者的不同特點為:第一,二者的主體不同。第二,二者的來源不同。
其次,教育權與受教育權之間是相互依托的,其主要表現在:(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相互依托的基礎。(2)教育權主體與受教育權主體通過一定的權利與義務使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相互依托。(3)教育權的濫用或不合理設定會導致侵害、限制或剝奪一定主體的受教育權。
3.簡述教育法制監督的作用。
【答案要點】
教育法制監督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1)教育法制監督是保證教育法正確運行的有效手段;
(2)教育法制監督是保證各種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得以實現的必要途徑;(3)教育法制監督可以推進我國依法治教的進程。
六、論述題(每題12分,共24分)
1.結合實際,談談你對教育法律關系的理解和認識。
【答案要點】
(1)教育法律關系是指教育法律規范在調整教育社會關系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在教育活動中,教育主體之間也可以結成各種關系。而要使一定的教育社會關系成為一定的教育法律關系,就必須經過一定的教育法律規范的調整,使其在主體之間形成一定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而在此之前,它僅僅是“一種(個)普通的社會關系”。
(2)教育法律關系的特征主要表現于它所具有的綜合性特點,這一特點是由教育的特點決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關系的設定必須遵循教育規律,遵循教育發展的需要。教育法律關系的設定要體現教育的特點,在教育活動中主要表現于管理與被管理、教育與被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設定之中。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 政府與學校的關系。其主要指政府與學校之間存在著垂直的行政法律關系。②學校與教師的關系。其主要指學校與教師之間存在著權利與義務的關系,這種關系也能直接或間接地對受教育主體產生影響。③ 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其主要是指在教育法學范疇內,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它是以法律賦予二者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為前提的。④教師與學生的關系。其主要是指兩者之間在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⑤ 學校與家庭的關系。其主要是指兩者之間在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迣W校與社會的關系。其主要指作為一個開放系統的學校,與社會之間依法存在著權利和義務關系。
(3)結合實際,說明自己的理解和認識。
2.結合實際,談談你對教育的平等性原則的理解和認識。
【答案要點】
(1)教育的平等性原則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理解:
第一,受教育機會平等原則。《教育法》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這一規定確定了公民受教育機會平等的基本原則,其一般包括受教育起點上的機會平等、受教育過程上的機會平等和受教育結果上的機會平等三個層面:
①受教育起點上的機會平等是指每個公民在入學機會上享有平等的權利?!稇椃ā分幸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一規定,以國家大法的形式明確了公民受教育起點上的機會平等性。
②受教育過程上的機會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有獲得教育條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權利。對此,《教育法》和《義務教育法》都作了相應的規定。
《教育法》中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读x務教育法》中規定:“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③受教育結果上的機會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獲得學校和社會公正評價的平等權利。這種平等主要體現為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上的平等、進一步求學機會上的平等、就業機會上的平等等?!督逃ā分幸幎ǎ?ldquo;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受教育者享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
第二,扶持特殊地區和人群教育原則。受教育機會平等在實踐中的體現并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區域之間的經濟、文化、教育的發展很不平衡,這直接或間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機會不平等的現象。針對我國目前經濟、教育發展水平不高,各地發展水平不平衡的狀況,教育法需要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策略,以盡快實現教育的平等性原則。
我國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的貧困地區,經濟發展較為落后,教育水平相對較低,教育法則規定國家對這些地區及人群給予特殊的幫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邊遠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這些規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則的實施。
此外,女童、流動人口子女、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也應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
(2)結合具體實例作進一步論證。
七、案例分析題(15分)
【答案要點】
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關系主體為:學校、學生及其家長。
2.黃某的兒子雖有殘疾,但正常的學習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學應給其學習的機會,黃家屯小學和龍門鎮小學拒收黃某兒子入學的行為是違法的。其違反了《憲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侵犯了殘疾兒童的受教育權。
(1)《憲法》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公民勞動、生活和教育。”由此可知,任何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并且,國家保障殘疾兒童受教育的權利。因而,黃家屯小學和龍門鎮小學的做法是違反《憲法》的。
(2)《教育法》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實施教育,并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 而《義務教育法》中規定:“普通學校應當接受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由此可知,殘疾人和健康人一樣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利,而黃家屯小學和龍門鎮小學的做法違反了《教育法》和《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規定:“普通教育機構對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實施教育。普通小學、初等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其家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梢?,黃家屯小學和龍門鎮小學拒絕招收殘疾兒童入學的做法,是違反《殘疾人保障法》的。
(4)龍門鎮小學提出的該生不屬于其學區,故不能招收其入學的主張也是不合法的。我國《義務教育法》中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由此可知,就近入學是小學設置的要求,也是劃分學區的標準。一般來說,對正常學生來說,應當依照所劃定的學區入學,家長不能挑選學校。但對有殘疾的兒童,則應當給予照顧。因為根據《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殘疾人教育,根據殘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實施:……(三)特殊教育的設施設置、教材、教學方法、入學和在校年齡,可以有適度彈性”。而這種彈性也可以體現在入學的學區劃分上。因為學區劃分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中小學的布局更加合理,便于適齡兒童入學,同時也是為了防止一些學校片面追求升學率,搶生源。而龍門鎮小學以不屬于其所管學區為由拒絕該生入學,是片面教條地理解了相關法律法規中的規定,未能真正理解我國有關殘疾人保障法規定的精神實質和很終目的。其行為也是不合法的。當然,在本案中,應承擔主要責任的應當是黃家屯小學。
(5)本案中,黃家屯小學的有關人員拒不接收殘疾兒童入學,屬于違法行為,應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如果堅持不改,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但因本案尚未造成損失,所以不涉及到賠償問題。
3.由本案可得到以下幾點啟示:
(1)學校應認真執行《憲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殘疾人保障法》等相關法律中有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教育的規定,采取積極措施,接收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2)對于歧視殘疾兒童、少年,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關人員,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法律制裁,以保障殘疾兒童、少年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當殘疾兒童、少年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其可通過有效途徑尋求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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